[法律法规] 医疗诉讼,法官为什么只让做笔迹鉴定?就是不让做医疗鉴定,合理合法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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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58 | 回复0 | 2022-8-8 0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
医疗诉讼,法官为什么只让做笔迹鉴定?就是不让做医疗鉴定,合理合法吗?谢谢。

辽宁朝阳法院警车给我撞伤,好心人打电话报警,120车给我接到朝阳市中心医院治疗,医院多次给我检查出伤病,清清楚楚写在病历上,该给我治愈的,右胸锁关节脱位,左尺神经损伤等伤病,朝阳市中心医院为了给朝阳省钱,又依仗辽宁朝阳有人,是让我告他都不给我治疗,【我是农民】我在辽宁朝阳市中心医院住了234天院,我们连给我治疗伤病的主治医生都没有见过,经治医生连看都没看过我的实际伤病情,也没有给我治疗过,30天让出院,40天不出院,是又骂又打又让告他都不给我治疗,又过一个多月后,又给我检查出左尺神经损伤等伤病,还是不给我治疗.找医院是一不看二不查,【依仗律师是原朝阳市双塔区院长,朝阳市中级审判委员会副院长级别法官的夫人】,是伪造病历,伪造我签字让我告.【告】我先拿出来的病历和医院拿的病历页数不一样,同一页都不一样,主治医生都不查房,我是6月19日检查出伤病住院,医院7月10日伪造我签字,9月2日才给我检查出来的伤病,医院还是不给我治疗,辽宁朝阳法院,法官都认定我签字,同意保守治疗.7月10日到9月2日50多天,医院没有过错,合情合理吗?公平公正吗?医疗诉讼法官为什么,只让做笔迹鉴定?就是不让做医疗鉴定合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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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采纳。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所鉴定的笔迹结论,可以作为认定笔迹的独立证据,可以独立使用,如有相反证据时,只能重新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以内提出。对需要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以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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