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品相声] 我的作品《微电影剧本》被其他网站发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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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35 | 回复0 | 2022-6-8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
我的作品《微电影剧本》被其他网站发布了

我的作品微电影剧本被其他网站发布了,而且没有署名,对方一直不理不睬,还说他有证书,说是他的,我该怎么办,我有我前期发布作品的时间,我2013年发布了,他网站2016年才发表,我该怎么办


推荐答案:
   若您的作品被他人侵权,无法通过协商等途径解决的,您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而在实践当中,在对侵权人定责的时候,一般有两个依据,一是根据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二是根据侵权人的侵权后果,根据这两个依据将侵犯著作权承担的责任分为以下三种。
  一、民事责任。
(1) 对权利人停止侵害。
法律针对其对权利人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对侵权人的首要行为就是停止侵权,保证权利人的利益不再扩大其受到的损害。
(2) 对权利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侵权人对权利人的侵权行为,不但给权利人带来了很大的损害,同时也对著作人权的名誉带来了恶劣的影响,如果仅仅让侵害人停止侵害的话,不能弥补对著作权人的伤害,所以在停止侵害的同时,应该让侵权人对权利人进行赔礼道歉。
(3) 对权利人赔偿损失。
侵犯著作权会给权利人带来不可估量的财产损失,所以侵权人应该依法对权利人进行赔偿损失。
下面是根据《著作权法》的第48条,侵权人对权利人赔偿数额的确定:
1、如果侵害人侵犯到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侵犯到其著作权的权利,那么赔偿额是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相对等的;
2、如果权利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那么赔偿额等于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3、如果权利人的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是不能确定的,那么侵权人的赔偿一般不超过五十万元。
  一般来说,负责赔偿的应该是侵害了权利人的侵权者来承担,但是如果侵权人对权利人没有造成伤害和损失的,那么就不需要赔偿损失。但是根据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如果无过错的侵权人在侵权的行为当中收获了利润的话,那么,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应该全部返还给著作人。
二、 行政责任。
如果侵权人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损害到了公共利益的话,那么侵权人不仅仅要承担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和19条规定,其主要表现形式为下面所列:
1、处罚侵权人的主体是其著作权的行政管理部门。
2、处罚的方式有以下所列:
责令侵权人停止其对权利人的侵权行为,没收其所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对其的侵权行为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第47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19条所示,侵犯著作权行为如果构成犯罪事实的,必须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当著作权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的程度,那么侵权行为人就要为其的侵权行为承担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
量刑基准如下所示:
根据我国《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
1、如果因侵权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话,或者有较为严重的侵权的情节的,法律会依法判处其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严重情节具体行为如下所示:
①侵权人的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②没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发行的作品,并且复制品数量在一千以上的;
③有法律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
2、如果其违法所得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较为严重情节的,法律会依法判处其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还要处于一定的罚金。
特别严重情节如下所示:
①侵权人的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二十五万元的;
②没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发行的作品,并且复制品的数量超过五千的;
③有法律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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