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政治] 孙志刚之死暴露我国当时的法治建设存在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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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34 | 回复0 | 2022-6-16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
孙志刚之死暴露我国当时的法治建设存在什么问题



推荐答案:
第一,通过真正公开的审理,揭露与案件有关的制度性罪恶,揭露异化的制度如何纵容乃至强制释放人性中的邪恶,以此促成全民的反思、推动制度的未来变革。尽管制度性的罪恶并非刑法意义上的罪,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也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去揭示之,但一个负责的司法体系、一个公开的审理过程、一个不避讳制度丑陋的权力部门,应当把对制度性罪恶的思考与对当下被告的定罪量刑勾连在一起。  第二,结合罪行发生的具体情境,调查每个被告不同的主观恶性,从而惩罚甚或加重惩罚当罚者,减轻对制度受害者的惩罚。制度性罪恶的存在,绝对不是具体犯罪的理由,尤其对于那些有能力、有选择余地不去从事犯罪的人;“制度受害者”也不是一个大帽子,让每个犯罪的人都可以堂而皇之地戴上它。二战以后,盟国组成的国际法庭在德国的纽伦堡对纳粹的战争罪犯进行审判,确立的纽伦堡原则是:“奉命行事的个人不能免责。但是,只有那些有很大的选择自由的人所犯下的罪行,才可能受到惩罚;只有那些有很大的选择自由的人,才应该被传唤来为自己的行为作辩解。在起诉战争罪犯的过程中,私人、未被任命的人或职位较低的官员,是不会因为其执行命令而被判犯有战争罪的。”借鉴这一折射人性关怀的原则,我们也可以对像乔艳清那样有选择自由而故意行凶的人,施以重罚;也可以对像张明君那样被强迫犯罪的人,减轻惩罚。当然,在技术上,我们没有“制度受害者”的法律术语,但刑法上关于胁从犯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规定,也是可以为判决提供法律支撑的。  摆脱仇恨、报复的情结,摆脱以重刑掩蔽制度丑陋的遮羞心态,在道德伦理上谴责异化的具体制度,在定罪量刑上惩罚主观恶性深重的人、适当地宽宥被迫犯罪的人,让我们拥有博大、宽仁的胸襟,让我们直接或间接缔造的、也生存其中的制度环境在整体上放射人文关怀的光芒。我所向往的,不会是一个善良、美好的梦吧?


其他答案:
2003年3月17日晚,在广州某公司任职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即无身份证、无暂居证、无用工证明的外来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在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和其他被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3月20日,孙志刚死于该救治站。
最后,几名行凶者皆被处以无期徒刑到死刑的刑罚。
孙志刚生前照片
案情其实并不复杂,但背后的细节牵扯出了很多值得我们现在依旧都可以思考的因素,笔者借本文分享一下自己对本案的看法。
案件分析
1.表面原因
从表面上来看,本案的出现完全是由于收容站内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被收容人员目无法纪,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致。这其中举一个例子就可以说明:
在孙志刚被转送到第一个中转站的时候,他和一些精神病人待在一间房子里。而工作人员明知这几名病人情绪不稳定,还依旧对其不管不问。在孙遭到同室人员殴打的时候,工作人员乔某明知发生此事,非但没有阻止,还不让其他工作人员去管:“别管他,继续打,打的还不够狠”。
实际上到了这里,收容遣送站在当时暴露出来的问题就很明显了:站内环境差,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人员素质堪忧等。这些与孙志刚之死也有着必然的联系。
彼时的收容遣送站
2.根本原因:
不过随着该案的处理完毕,收容遣送制度受到了直接质疑,该法律依据并不充分,甚至存在错误。而“制度的问题永远是根本的”。笔者将该问题分析为如下:
1982年,国务院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将“乞讨者”和“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落的人”列为收容遣送对象,后来又将“三无”人员纳入到了收容遣送的范围。由于该办法是顺社会趋势而生,因此在颁布后的十几年内对于社会秩序起到了很好的维护作用。
但是随着21年后该案的出现,人们发现了该部法规的不足之处,几位在学界内举足轻重的法学家提出该部法规的内容已经同我国《宪法》相抵触,应该予以废除。
3.违宪剖析:
为什么该部法规的内容会违宪呢?我们一起来看。
此处以该法规的第六条规定为例:
第六条 被收容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服从收容、遣送;
(二)如实讲明姓名、身份及家庭住址等情况;
(三)遵守国家法律;
(四)遵守收容遣送站的规章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第一项:被收容人员要服从收容、遣送。我们可以推知,收容、遣送是一种将被收容人员限制在收容站内的一项措施,具备“限制人身自由”的特点。
而根据我国《宪法》的原则以及宪法性法律《立法法》的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授权国务院就这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在没有正式法律的情况下先行制定行政法规。
注:这里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而该《办法》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在立法定位上属于行政法规,而不是法律。
因此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很明显就能看出,该《办法》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使得一部行政法规在未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下,就制定了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因此,该《办法》的内容违反了《宪法》的原则及内涵,应当对其修改或废除。
事后影响
在该案判决过后不久,国务院终将该《办法》废除,同时制定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将“遣送”改为了“救助”。将今后的流浪者的定位从需遣送者变为了需救助者,一定程度上相当于摒弃了对流浪者“有罪推定”的初始定位。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该案已成为我国法治进程当中的一座里程碑。
随后不久,全国范围内的收遣站都解下了以前的牌子,成为了现在的救助站。
不过,虽然“恶法”已废,但法治之路任重而道远。在这之后,与宪法基本权利及其相关的理论问题尚有待进一步明确与澄清,这与我国实践中开展的法治国家的进程密切相关。
大连市拆除“遣送站”
而人们对于推动这一法治进步而逝去的孙志刚,则也有着无尽的沉思和怀念。在孙志刚的墓志铭上这样写道:
他以青春镌刻自己的墓志,以生命呼唤中国的法治。其死虽难言为舍生取义,然于国于民于法,均可比重于泰山。
结语
法治之进退关乎人民之切身利益,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这不仅要求我们的现实生活要有法可依,更要有良法可依。良法的诞生不能以牺牲任何一个人的利益,甚至是生命作为代价,而要在法律诞生之初就要慎之又慎,方才符合公平正义的需求,法治进程才有充分的保障。


其他答案:
2003年12月18日,孙志刚的葬礼在他的家乡湖北省黄冈市陶店乡幸福村举行。
墓志铭全文:
一九七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出生于湖北黄冈;
二零零一年:武汉科技学院染美本科毕业;
二零零三年二月:就职于广州,任美术平面设计师;
同年三月十七日:因无暂住证被非法收容;
同年三月二十日:死亡,终年二十七岁;
同年四月十八日:经法医鉴定其系遭毒打致死;
同年四月二十五日:《南方都市报》发表《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
同年四至六月:孙志刚的悲剧引起全国各地乃至海外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响,通过互联网及报刊杂志各媒体,民众呼吁严惩凶手要求违宪审查;
同年六月五日:广州当地法院开庭审理孙志刚案;
同年六月二十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公布;
同年八月一日:一九八二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
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值得纪念的人———孙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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