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房产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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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76 | 回复0 | 2022-8-8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
房产分配问题?

父母共有5个子女,三个儿子,两个女儿,三个儿子结婚时各有一套房子,老人现在住的房子想留给三儿子,但是没有立遗嘱,口头说的,但是其他两儿子也并未同意,但是年前房屋确权时正好写了三儿子的名字,老人都去世了,请问此处房产应该如何分配?


推荐答案:
此处房产应该属于三儿子,不用分配。因为该房子虽然是老人的,老人想给三儿子,虽然没有立下遗嘱,但是在确权时已经是确权给三儿子了,已是属于三儿子的合法房产了,不属于老人的遗产,老人的法定继承人是不能继承了。


其他答案:
老人去世房产怎么分配

 一、老人去世房产怎么分配

 如果存在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的话,遗产的分割应按遗嘱的内容执行;在法定继承中,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和份额来分配,同一顺序的遗产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一)遗产须按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127条和第1129条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既包括第一顺序人继承人杀害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杀害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司法解释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所谓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从身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或者折磨。对遗弃被继承人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丧失了继承权,但继承人如确有悔改表示且被遗弃人在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而定。如果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所谓伪造遗嘱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所谓篡改遗嘱是指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所谓销毁遗嘱是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是否严重是判断继承权是否丧失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三、老人去世过户房产有时间限制吗

 如果有遗嘱,那么是有时效的,规定是死者死亡两个月以内,由指定继承人拿着遗嘱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得到公证书,到房管,办理继承过户,遗嘱过期或遗嘱无效,按照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平分继承。
  老人去世后房产过户需要的手续有:
  (一)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4、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以上是找法网编辑对老人去世房产怎么分配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根据相关的知识了解,去世之后的财产分配,是遗产继承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一般法律也是会有相关的规定的,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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