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游泳过程不慎溺水身亡。原告李坚父亲以被告学校对学生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在考试期间私自离校进行危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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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75 | 回复0 | 2022-8-8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
游泳过程不慎溺水身亡。原告李坚父亲以被告学校对学生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在考试期间私自离校进行危险活动

游泳过程不慎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原告李坚父亲以被告学校对学生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在考试期间私自离校进行危险活动,对李坚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责任,并赔偿人民币30万元。
请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此案例进行分析评述。




推荐答案: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如果没有尽到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义务导致未成年人遭到伤害,或者是未成年人的相关行为导致他人受伤害的,应当承担与自己的过错相对应的责任。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未成年人受害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但是学校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学校在学生擅自离校的责任承担中,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必要的安全管理义务,同时也应当加强学校监管,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加强监管,出现问题及时通知家长,学生安全与成长,应当是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责任。
如果学校没有完全尽到上述管理义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其他答案:
建议:溺亡学生的家长,到律师事务所去咨询律师,来寻求解答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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