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精神残疾二级想建立监护人怎样办理

[复制链接]
查看88 | 回复0 | 2022-8-8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
精神残疾二级想建立监护人怎样办理

您好;小孩老舅是精神残疾二级,50多岁,未婚,无生活来源,现享受低保,一直和老娘生活在一起,老娘今年84岁了,现无力伺候帮助小孩老舅,小孩老舅上有三个姐姐,都已退休,靠退休金生活,她们也无力帮助伺候小孩老舅,小孩老舅现在想找一位监护人来帮助打理他日常生活,三个姐都不想做小孩老舅的监护人,您看他想建立监护人需要去什么地方咨询办理,流程怎么办。谢谢。


推荐答案: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一、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要求变更监护人;
二、其他有监护权的人为残疾人申请变更监护人;
三、法官裁判变更。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玉璞集 YUPUG.COM】